当今时代,《民法典》为网络虚拟财产提供了制度接口。然而,对于比特币这类虚拟财产,其界定与保护存在很大争议。并且,在对其进行保护的同时,如何维护金融安全也令人感到头疼。这些都是不容回避的矛盾点。
比特币的特殊地位
2013 年时,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已将比特币定性为特定虚拟商品。这意味着它与一般货币不同,在法律层面不具备同等地位,不能在市场中当作货币进行流通。比如有些商家尝试用比特币来结算交易,这种行为是被禁止的。它仅仅能以特定虚拟商品的身份存在,其交易不能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此外,2021 年的相关通知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这对比特币在商业环境中的应用起到了进一步的限制作用。
权利人的司法救济
即使像比特币这类虚拟财产面临着诸多的限制以及争议,然而当权利人的权利遭受到侵害的时候,他们是应该拥有能够获取司法救济的权利以及途径的。不能由于它的性质比较特殊就被完全地忽视掉。例如存在有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他人的比特币这种情况,受害者是应该可以去寻求法律方面的帮助的。法院在对这类案件进行处理的时候,不是去考量比特币的交易本身,而是要关注裁决是否违反了金融监管方面的规定以及是否会对金融秩序造成危害。
规范文件的初衷
2013 年的通知等规范文件,其目的在于防范比特币所引发的金融风险。这些规范文件主要针对的是商业主体的商业行为,而非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合法的持有与交易行为。比如,普通百姓依据之前的约定进行少量的比特币交易,这与商业主体进行的大规模交易存在本质上的差别。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分析,也认可了比特币在民间的交易是商品买卖在互联网领域的体现,普通主体能够自行承担风险进行交易。
对交易行为的解释
对于规范性文件中提及的“交易行为”,宜进行限缩解释。需把监管机构禁止的行为限定在商业行为范围内。这样能使文件的目的与结构等相互协调,并且与《民法典》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规定相符。例如,一个普通的比特币持有者偶尔将自己的比特币进行转让,这种出于非商业目的的交易不应受到过度限制。倘若不进行限缩解释,或许会对普通民事主体的权利产生过度影响。
法院的审查手段
在审查比特币相关案件时,法院可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是操作技术方面,可将比例原则作为分析工具,去考察行政监管措施对比特币交易的限制是否过度。另一方面是目的审查方面,要查看交易是否存在从个体向社会传递的金融风险,同时结合风险分级、成本效益分析等工具,来判断监管的合理性。例如,某些小型比特币交易可能几乎不会产生扩散性的金融风险。
交易行为的区分
规制虚拟货币的关键在于区分普通民事主体的合法交易以及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的违法交易。虚拟货币具备财产属性,不能因为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就直接否定其交易的合法性。比如,一些国外网站以合法的途径让民众在彼此之间进行比特币的物物交换,在这种模式下的交易,如果拿到国内,我们需要仔细地判断其合法性与合规性,不能一概而论地进行禁止。
那么,读者朋友们,你们觉得在未来,比特币这类虚拟财产在保护方面以及监管方面还将会遭遇哪些挑战?欢迎大家进行点赞、发表评论以及进行分享。